“十三五”时期,我省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该财政奖补政策将于今年年底到期。
为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对奖补对象、使用范围、分配方法、资金拨付程序等进行了完善。
奖补资金支持对象
全省(不含宁波)各设区市、县(市、区)。
奖补资金使用方向
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统筹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广应用等。
0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等,具体根据国家政策执行。
02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和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技术投资(技改)项目、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等。
03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
包括充电站(桩)、换电站、加氢站建设改造,无线充电设施建设、充电桩智能有序充电改造,市级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统一平台、运营商服务平台建设及运维,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等。
04新业态培育
包括新能源汽车相关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认证检测、商业模式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建设培育等。
奖补资金执行期限
新修订奖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2022年。
执行期满后,将根据国家的政策、产业发展情况及奖补资金总体绩效情况,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新修订的奖补政策在这些方面作了完善
1.优化资金分配对象
原省级奖补资金以全省10个设区市为单位进行分配,由设区市统筹用于支持全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并将资金分解拨付到辖区有关县区。
本次修订,将资金分配对象调整为市、县(市、区),省级直接分配到县(市、区)。
2.细化扩大支持范围
根据“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重点,原省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与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新能源汽车重大产业项目等三方面。
本次修订,一方面对各支持领域作了全面细化,便于政策更好落地实施;另一方面,根据新阶段发展目标,在原支持范围基础上,增加对新能源汽车创新平台建设、加氢站建设改造、充电桩智能有序充电改造、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统一平台、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以及研发设计、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培育的支持。
3.调整资金分配因素
奖补资金继续按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的资金具体由市县在支持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灵活掌握。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及上述支持范围,适当调减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分配权重,增加新业态培育分配因素。修订后资金分配考量因素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新业态培育”四个方面,权重分别为20%、30%、40%、10%。以后年度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政策变化等情况对分配因素及权重作适当调整。
4.明确资金拨付期限
为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使用效率,对奖补资金的拨付使用期限作了明确规定:省财政厅在10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奖补资金,下达市县的奖补资金原则上需在每年6月底前拨付项目单位使用。